(2015)渑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少华申请执行赵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华,赵晓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华,男,1977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晓涛,男,1990年9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少华与赵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将被执行人赵晓涛工资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黄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