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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少华申请执行赵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华,赵晓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华,男,1977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晓涛,男,1990年9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少华与赵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将被执行人赵晓涛工资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黄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