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传涛申请执行张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涛,张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1151号申请执行人李传涛,男,汉族,1981年2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张安东,男,汉族,1959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李传涛申请执行张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1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时中审判员 侯广超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陆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