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某诉高某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郭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某,系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郭某1200元。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于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