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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姚会朝申请保全程红坡、姬小玲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会朝,程红坡,姬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保字第17号申请人姚会朝,男,汉族,1968年生。被申请人程红坡,男,汉族,1975年生。被申请人姬小玲,女,汉族,1976年生。姚会朝申请保全程红坡、姬小玲合同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程红坡、姬小玲名下的存款5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少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