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宁林祥与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林祥,金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宁林祥,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牙克石市供电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金晶,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牙克石市人寿保险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林祥与被告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林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林祥负担。审 判 长 刘 钧代理审判员 孟庆艳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朱胜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