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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宁林祥与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林祥,金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宁林祥,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牙克石市供电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金晶,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牙克石市人寿保险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林祥与被告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林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林祥负担。审 判 长  刘 钧代理审判员  孟庆艳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朱胜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