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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武广林与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广林,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武广林。被执行人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英。委托代理人王金福。本院在执行武广林申请执行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风险提示》,查明被执行人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晓风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