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执字第0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彭贞甄与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陈士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贞甄,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陈士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执字第00088-2号申请执行人彭贞甄,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士友,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彭贞甄和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陈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贞甄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贞甄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陈士友应继续履行本院(2013)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彭贞甄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林周审 判 员 胡少魁代理审判员 张心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肖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