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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赤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亚平、王恒贞、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亚平,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378-1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亚平,男。被执行人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22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亚平、王恒贞、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额868021元,剩余债权为868021元。因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2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吴纯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