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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3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灵乡石门锰矿厂与杨再署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灵乡石门锰矿厂,杨再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3847号原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灵乡石门锰矿厂,住所地:秀山县钟灵乡。法定代表人:谯柏章。委托代理人吴国民,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再署,男,土家族,1961年11月19日出生,秀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张伦,秀山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灵乡石门锰矿厂诉被告杨再署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灵乡石门锰矿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申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