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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包国录与被告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国录,宋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包国录,19587年2月28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宋海涛,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国录与被告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国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250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健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