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江林与被执行人朱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林,朱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305号申请执行人陈江林,男,1953年3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爱红,女,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陈江林为与朱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朱爱红欠原告陈江林借款本金3200000元、利息144825元,合计3344825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能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朱爱红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xx南路5号xx城xx街区x幢1单元101室、南京市浦口区xx东路103号xxx城xx街区x幢2单元204室的两套房产均系本院首轮查封,但上述房产均设定有抵押,抵押权人均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抵押金额分别为317000元、595000元。现上述房产已被本院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以评估拍卖周期较长为由,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评估拍卖其名下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因房屋评估拍卖周期较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损害他人权益,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 烈执行员 姚志龙执行员 顾本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江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