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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玉亮与杨福生、薛拴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亮,杨某某,薛某梅,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薛某亮。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梅。被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人薛某亮申请执行杨某某、薛某梅、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薛某梅下落不明,何某某无履行义务能力,三被执行人在本市各大金融机构均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炎虎审判员  贾增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显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