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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刑二终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宝林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宝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刑二终字第0017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宝林,渔民。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7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宝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滨刑二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原审被告人朱宝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宝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宝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宝林撤回上诉。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刑二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朝军审 判 员  王劲梅代理审判员  王新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