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5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民委员会,李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5043号原告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法定代表人孙秀,主任。委托代理人牛中华,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代理村书记,住建平县沙海镇本街被告李军,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中远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房孝林审 判 员 陈 光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