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我林与被执行人陈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我林,陈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吴我林,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蕊芳,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我林与被执行人陈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