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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6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学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学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6305号罪犯黄学成,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学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8224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6日以(2007)浙刑二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黄学成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13年1月22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学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学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学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学成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至2031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