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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姚么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么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640-1号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姚么洲。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么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姚么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姚么洲多处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以物抵债,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新洲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新洲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马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