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富强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林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