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78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告郝某某,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晋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