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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78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告郝某某,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晋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