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城法执字第5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建洪与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洪,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502-2号申请执行人潘建洪,男,汉族,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初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XXX。申请执行人潘建洪与被执行人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在云浮市云城区初城工业区石材城大道168号广东云浮国际石材城东骏保税仓03-06-0590号厂内的16扎瑞士米黄石材板材委托评估,评估价值为177376元。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鹏信咨询字(2015)第558号评估报告书,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规定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在云浮市云城区初城工业区石材城大道168号广东云浮国际石材城东骏保税仓03-06-0590号厂内的16扎瑞士米黄石材板材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雪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