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庙河支公司工商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庙河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庙河支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罗工商处字(2015)2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加处罚款9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庙河支行于2014年9月12日经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2015年1月份,被执行人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营业场所大门头和发布户外广告宣传其存贷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庙河支行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自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催告其缴纳罚款9000元及加处罚款9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的处罚决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罗工商处字(2015)2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庙河支行罚款9000元的决定以及逾期未缴纳加处罚款90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桂初审判员 金友玲审判员 殷琳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