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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3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李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李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3109号原告成都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乐平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4970837-7。法定代表人杨霞。委托代理人姚朝云,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李浪,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李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廖红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范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