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2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夏振华、王建珊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夏振华,王建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3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29号。负责人徐维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夏振华。被执行人王建珊(夏振华妻子)。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栋15楼。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夏振华、王建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已查封但其下落不明,其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3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