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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石利明诉王晓红、王囡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利明,王晓红,王囡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1522号原告:石利明,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被告:王晓红,男,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王囡囡,女,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石利明诉被告王晓红、王囡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准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利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退还原预交人石利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敬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婧文附:(2015)泉二初字第0152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