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尹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768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7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尹某分六次至本市泽国镇牧西村育英路28号,共窃得被害人李某放置在一楼棒冰店收银抽屉内的人民币1350元。2、2015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尹某至本市泽国镇牧西村工业路59号,溜门入室,先躲藏在该楼五楼房间,待被害人林某等入睡后,尹某至三楼客厅窃得人民币2440元。2015年9月18日22时许,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民警至本市横峰街道翎翔网吧抓获被告人尹某,并在其身上查扣赃款人民币1676.50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林某。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林某的陈述,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资料,发还清单,手印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入户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尹某对被害人李卫君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350元,返还给被害人李卫君;继续追缴被告人尹某对被害人林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763.50元,返还给被害人林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蔡晓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仇仁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