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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0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石广存与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广存,沈阳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2728号申请执行人石广存,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辉街*号**层。法定代表人吕金祥,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广存与被执行人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石广存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阳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南执字第027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李世君执行员  周永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 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