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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云浮市嘉富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嘉富石材有限公司,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717号原告云浮市嘉富石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汉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佛元,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文杰,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职务董事长。原告云浮市嘉富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依法应当公告送达,但原告没有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因原告没有交纳公告费,导致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据此,本案宜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云浮市嘉富石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7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云浮市嘉富石材有限公司。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