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克谦与许振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谦,许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2295号申请执行人李克谦,农民。被执行人许振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谦与被执行人许振旺(2015)蓟民初字第3356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