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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汤田昌、谢丁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汤田昌,谢丁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添,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昌宝,男,1969年1月9日出生,系蕉城区洪口乡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汤田昌,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谢丁琴,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汤田昌、谢丁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执审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执审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梁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