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祁东联社与刘刚顺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刚顺,周胜利,刘丽君,邹军,黎玉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祁东县永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甘露,湖南居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刚顺,男。被告周胜利女。被告刘丽君,女。被告邹军,男。被告黎玉芳,女。原告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刚顺、周胜利、刘丽君、邹军、黎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找被告刘刚顺、周胜利、刘丽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得知其三人外出且地址不详。为此,本院责令原告提供被告刘刚顺、周胜利、刘丽君的确切地址,但原告至今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412.89元,退回原告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肖湘祁审判员 李 全审判员 谭敏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蒋聪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