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557号原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河滨路420号,组织机构代码:76179387-7。法定代表人黄国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雄飞、陈馨萦,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31号丽园广场1幢B801号。法定代表人林万欣。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有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6658元,减半收取13329元,由原告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亚生人民陪审员 林少容人民陪审员 余凤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晓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