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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郑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证件号码130222197206102820。被执行人郑某。高某申请执行郑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丰民初字2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员李守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