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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付孝与李师田、李晓满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孝,李师田,李晓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1272号申请执行人付孝被执行人李师田被执行人李晓满本院在执行付孝与李师田、李晓满物权纠纷案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师田、李晓满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