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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16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方业、巩梅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方业,巩梅兰,巩宜海,田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644-2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方业。被执行人:巩梅兰。被执行人:巩宜海。被执行人:田春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巩梅兰、巩宜海、田春燕、张方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巩梅兰、巩宜海、田春燕、张方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