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洪雅凤、蓝亚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雅凤,蓝亚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码镇港林路17号。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洪雅凤,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蓝亚福,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洪雅凤、蓝亚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