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荣进与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进,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510-1号申请执行人刘荣进。被执行人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普京花园**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林文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荣进与被执行人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荣进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经另案查封、处置被执行人的林地,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刘荣进于2015年12月5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经另案查封、处置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刘荣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马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