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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五与被执行人王永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五,王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五。被执行人王永利。申请执行人王小五与被执行人王永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审判员  李晓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玉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