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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XX柱与XX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柱,XX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63号申请执行人:XX柱,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XX勇,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勇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XX柱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XX勇在乌衣镇人民政府有拆迁补偿款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XX勇在乌衣镇人民政府的拆迁补偿款101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