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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容与付建国、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容,付建国,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612号原告孙容。被告付建国。被告杨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容与被告付建国、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付建国、杨静价值7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付建国、杨静银行存款7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二、对原告孙容提供的担保人李庆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发展区江达路特1号香缇美景19栋1单元1层1号(建筑面积81.03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晓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何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