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金民与曾铁清劳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民,曾铁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民,男。被执行人:曾铁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劳务合同纠纷款36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铁清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绍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