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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金民与曾铁清劳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民,曾铁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民,男。被执行人:曾铁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劳务合同纠纷款36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铁清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绍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