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华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与被告寇秦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寇秦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297号原告华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好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兴,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系华县华州嘉园项目开发部经理,住华县。被告寇秦力,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与被告寇秦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原告华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已交纳,撤诉后应退145元,下余145元由原告华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高爱珍代理审判员 杨 惠人民陪审员 安永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贾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