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昱欣与四川省智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市宏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昱欣,四川省智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市宏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152号原告何昱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氢。被告四川省智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平田。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被告江油市宏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斌。2015年11月26日原告何昱欣到本院起诉与被告四川省智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油市宏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登记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并于同日向原告何昱欣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书面告知原告何昱欣应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27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何昱欣至今仍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