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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滕景会诉姜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景会,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滕景会,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干部,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姜峰,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干部,住双辽市。滕景会诉姜峰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姜峰于2015年9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滕景会欠款5000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了扣留被执行人姜峰工资收入执行裁定书,现正在执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12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付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