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吴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南宁市人民东路228号。代表人:王学武,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吴伟。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申请执行吴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并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尹振中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