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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德根与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根等,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44-2号原告孙德根等96人。委托代理人张红敬,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力达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叶战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4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别为:1、河国用(2015)第03XX号,使用权面积为4404㎡;2、河国用(2015)第03XX号,使用权面积为6873㎡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原告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何秀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