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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单淑荣与苏小明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淑荣,单淑荣与被执行人苏小明其他权属,苏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434号申请执行人单淑荣,女,1961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苏小明,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单淑荣与被执行人苏小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0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小明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苏小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苏小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顺民初字第10911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仁洋审 判 员  李海东代理审判员  马中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