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3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云诉与侯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侯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119号原告吴云。被告侯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诉被告侯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永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