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澄法凤西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锡群与陈泽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群,陈泽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西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陈锡群,男,汉族,户籍地址汕头市澄海区,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5X。委托代理人王灿红,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泽鸿,男,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5673。申请执行人陈锡群与被执行人陈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西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8号案中处置,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该案的分配,并表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尚需一定的时间,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尚需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凤西执字第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怀彬审 判 员  李侠民审 判 员  林美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丽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