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许秀丽与郭钧人格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秀丽,郭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169号申请执行人许秀丽,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五常市龙凤山乡,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郭钧,地址五常市山河镇。许秀丽与郭钧人格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秀丽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钧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许秀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钧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秀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继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延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