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与邱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邱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住所地:大埔县。法定代表人:王苑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兆虎,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邱新华,男,汉族,住址:大埔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与邱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大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埔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邱新华应偿清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63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时,本院依法到银信部门、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埔县支行的存款17000元人民币用于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该款。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饶始隆审判员 黄坤伟审判员 房茂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郭国栋 微信公众号“”